|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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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加害人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檢察署檢察官依法聲請強制治療,無正當理由二次不參加或二次拒絕參加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主管機關得逕交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 | 第二十二條 加害人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檢察署檢察官依法聲請強制治療。 |
一、現行之性侵害防治法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加害人參與身心治療、輔導治療,若情形嚴重得經評估報告後聲請強制治療,但若加害人屢次不參加或屢次拒絕,性侵害防治法並無相關法規讓其接受強制治療,故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使主管機關得於性侵加害人屢次拒絕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輔導治療得逕交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
二、以台北市為例總共410個性侵犯中現在就有52個性侵犯正在逃避參與輔導治療,台南市則是267個性侵犯中有13個性侵犯逃避參加輔導資料,全國逃避治療之加害人並不在少數,且輔導治療的治療地點在自家社區,一次治療時間才一到兩個小時,密集程度不高大約兩三個禮拜一次,執行期間法律規定最長只能到三年,但平均下來每個案件大約只執行一年到一年半,連最輕鬆的輔導治療都不願意參與,加害人之危險性以及反社會性相對很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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