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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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之一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對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應於前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行銷廣告及客戶合約明顯處,應以中文標示該商品之高風險警告圖文及客戶權益保障服務電話;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十五條之一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對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一、增列第五項,銀行應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行銷廣告及客戶合約明顯處,標示風險警告標語、客戶權益保障服務電話,以提昇投資者戒心,有助其守護財產。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一般可分為直接衍生型與商品組合型,而常見基本型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有遠期契約、期貨契約、交換契約及選擇權契約等四種。新的衍生性商品也都是由這四種基本型組合而成,產品日趨複雜、交易策略繁多、難以評價風險。
三、衍生性金融商品最初的目的在於避險。避險者或不想承擔風險的投資人,可藉由衍生性商品把風險移轉給願意承擔風險的投機者,因此衍生性商品可作為風險管理之用。以小博大、槓桿大、風險大、不確定性高。
四、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高槓桿及高風險之特性,該商品及市場之性質相當複雜,難以全盤了解,稍有操作不當,即可能產生巨額損失。故銀行應就其行銷廣告及客戶合約,應標示該商品之高風險警告圖文及客戶權益保障服務電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