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呂孫綾
呂孫綾
江永昌
江永昌
吳焜裕
吳焜裕
鍾孔炤
鍾孔炤
尤美女
尤美女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曼麗
陳曼麗
陳歐珀
陳歐珀
邱議瑩
邱議瑩
林淑芬
林淑芬
高志鵬
高志鵬
郭正亮
郭正亮
李昆澤
李昆澤
鄭運鵬
鄭運鵬
許智傑
許智傑
施義芳
施義芳
葉宜津
葉宜津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之一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對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應於前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行銷廣告及客戶合約明顯處,應以中文標示該商品之高風險警告圖文及客戶權益保障服務電話;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之一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對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增列第五項,銀行應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行銷廣告及客戶合約明顯處,標示風險警告標語、客戶權益保障服務電話,以提昇投資者戒心,有助其守護財產。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一般可分為直接衍生型與商品組合型,而常見基本型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有遠期契約、期貨契約、交換契約及選擇權契約等四種。新的衍生性商品也都是由這四種基本型組合而成,產品日趨複雜、交易策略繁多、難以評價風險。 三、衍生性金融商品最初的目的在於避險。避險者或不想承擔風險的投資人,可藉由衍生性商品把風險移轉給願意承擔風險的投機者,因此衍生性商品可作為風險管理之用。以小博大、槓桿大、風險大、不確定性高。 四、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高槓桿及高風險之特性,該商品及市場之性質相當複雜,難以全盤了解,稍有操作不當,即可能產生巨額損失。故銀行應就其行銷廣告及客戶合約,應標示該商品之高風險警告圖文及客戶權益保障服務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