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刪除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玉琴
吳玉琴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黃秀芳
黃秀芳
李俊俋
李俊俋
邱泰源
邱泰源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余宛如
余宛如
郭正亮
郭正亮
黃國書
黃國書
鍾佳濱
鍾佳濱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素月
陳素月
趙天麟
趙天麟
李麗芬
李麗芬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刪除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之二 (刪除) 第十條之二 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 前項觀光賭場應附設於國際觀光度假區內。國際觀光度假區之設施應另包含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遊設施、國際會議展覽設施、購物商場及其他發展觀光有關之服務設施。 國際觀光度假區之投資計畫,應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時程、審核標準及相關程序等事項,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公布之。 有關觀光賭場之申請程序、設置標準、執照核發、執照費、博弈特別稅及相關監督管理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依前項法律特許經營觀光賭場及從事博弈活動者,不適用刑法賭博罪章之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經過兩次澎湖博弈公投,反賭民意大勝可知反賭為社會主流價值。又馬祖雖博弈公投因廠商大開地方發展空頭支票而通過,過程中造成社會對立與短暫土地炒作風潮,但廠商並無法進行投資,可知博弈經濟並非永續發展的經濟模式。擁有豐富人文與自然條件的台灣,不應發展博弈經濟。 三、博弈事業於國外之定位均為特許行業,即歸因於博弈行為有其成癮性,且涉及賭金之取得、流通及償討,常衍生層出不窮之犯罪行為。我國教育常視賭博為劣習,在刑法上賭博亦明文屬違法行為,由此可知,離島條例十之二條立法精神完全背離本國人民擁護之善良價值觀,實屬惡法,有儘速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