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曼麗
陳曼麗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余宛如
余宛如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羅致政
羅致政
陳素月
陳素月
鍾佳濱
鍾佳濱
趙天麟
趙天麟
邱泰源
邱泰源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李麗芬
李麗芬
鄭運鵬
鄭運鵬
郭正亮
郭正亮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鍾孔炤
鍾孔炤
黃秀芳
黃秀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三條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事業單位,勞資會議同意適用者,事業單位應將其勞資會議相關之決議項目,於七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事業單位依前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核備日期及勞資會議同意採行之工時分配項目,勞工人數。 第八十三條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一、新增第二項,攸關保障事業單位內無工會之勞工權益,另為便於政府源頭管理掌握事業單位挪移勞工工時之情況,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適用工時分配之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通過後,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二、新增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核備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決議後,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核備日期及勞資會議同意採行之工時分配項目,勞工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