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曼麗
陳曼麗
連署人
劉建國
劉建國
呂孫綾
呂孫綾
鄭寶清
鄭寶清
何欣純
何欣純
林靜儀
林靜儀
蘇震清
蘇震清
洪宗熠
洪宗熠
林麗蟬
林麗蟬
鄭運鵬
鄭運鵬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怡潔
陳怡潔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琪銘
吳琪銘
高志鵬
高志鵬
趙正宇
趙正宇
洪慈庸
洪慈庸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形、氣象條件,將空氣污染物可能互相流通之一個或多個直轄市、縣(巿)指定為總量管制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公告實施總量管制。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該區之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依其實際排放量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並依主管機關按空氣品質需求指定之目標與期限削減;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 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因採行防制措施致實際削減量較指定為多者,其差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得保留、抵換或交易。 第二項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第二項、第三項污染物排放量規模、第三項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前項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唯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之認可量不得超過該既存固定污染源過去七年內完整操作年度之最大年實際排放量。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形、氣象條件,將空氣污染物可能互相流通之一個或多個直轄市、縣(巿)指定為總量管制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公告實施總量管制。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該區之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並依主管機關按空氣品質需求指定之目標與期限削減;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 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因採行防制措施致實際削減量較指定為多者,其差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得保留、抵換或交易。 第二項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第二項、第三項污染物排放量規模、第三項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前項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總量管制實施以來,高屏地區既存固定污染源之污染排放「認可量」產生諸多爭議;雖「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明確規範地方主管機關認可公私場所之既存固定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依據過去七年內完整操作年度之最大年實際排放量來認可;然實際情形,多數由地方主管機關參考操作許可證給予審查認定之,致空污「認可量」訂得太高,甚至比實際排放量多出一倍,無疑恐致失去總量管制意義,為避免總量管制認可量超過實際排放量太高,特於母法增訂:「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之「認可量」不得超過該既存固定污染源過去七年內完整操作年度之最大年實際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