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許毓仁
許毓仁
連署人
李彥秀
李彥秀
林為洲
林為洲
徐志榮
徐志榮
蔣乃辛
蔣乃辛
柯志恩
柯志恩
蔣萬安
蔣萬安
陳雪生
陳雪生
陳宜民
陳宜民
許淑華
許淑華
曾銘宗
曾銘宗
盧秀燕
盧秀燕
林麗蟬
林麗蟬
呂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馬文君
張麗善
張麗善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羅明才
羅明才
孔文吉
孔文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下: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前項地價評議委員會作成之評議結果,增減達一定比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始生效力。 第二項一定比例,由直轄市或縣(市)議會自行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一、增訂第二項。由於公告地價之數額調整關乎民眾財產價值之增減,應由具民意基礎的直轄市、縣(市)議會,再次進行檢視,爰此,若土地價值增減達一定比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始生效力。 二、增訂第三項。有關一定比例之訂定,由直轄市或縣(市)議會根據各地之情勢、經濟發展、社會景氣、民眾負擔,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