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陳學聖
陳學聖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陳超明
陳超明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許淑華
許淑華
蔣萬安
蔣萬安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麗蟬
林麗蟬
孔文吉
孔文吉
陳宜民
陳宜民
徐志榮
徐志榮
李彥秀
李彥秀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規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各機關對逾期繳納規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徵收百分之十五滯納金外,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納之規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第二十條 各機關對逾期繳納規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徵收百分之十五滯納金外,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納之規費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有鑑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近日做出釋字第746號解釋,就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尚無牴觸;惟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為維護國人憲法所保障財產權之法益,避免政府二次懲罰與重覆課徵稅收,本席等爰修正規費法第二十條,建議刪除第二項中,被宣告違憲之滯納金等文字,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