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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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 第五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
針對綠島北邊海域發生疑似船舶排放廢棄機油,造成綠島長達8公里的海岸及海底慘遭油污,嚴重破壞了綠島珍貴的自然生態資源,依照「海洋污染防治法」只能罰款30萬至150萬元,但與油污海洋可能要超過百年才能復育及除污的人力與成本遠遠超過150萬相比,顯不符比例。為保護台灣海洋生態資源,避免海污事件一再發生,本席等爰提案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將罰鍰上限由當初150萬元提升至5,0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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