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陳超明
陳超明
王育敏
王育敏
黃昭順
黃昭順
柯志恩
柯志恩
張麗善
張麗善
陳雪生
陳雪生
許淑華
許淑華
李彥秀
李彥秀
陳宜民
陳宜民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秀燕
盧秀燕
王惠美
王惠美
徐志榮
徐志榮
呂玉玲
呂玉玲
林麗蟬
林麗蟬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許毓仁
許毓仁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針對綠島北邊海域發生疑似船舶排放廢棄機油,造成綠島長達8公里的海岸及海底慘遭油污,嚴重破壞了綠島珍貴的自然生態資源,依照「海洋污染防治法」只能罰款30萬至150萬元,但與油污海洋可能要超過百年才能復育及除污的人力與成本遠遠超過150萬相比,顯不符比例。為保護台灣海洋生態資源,避免海污事件一再發生,本席等爰提案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將罰鍰上限由當初150萬元提升至5,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