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陳雪生
陳雪生
呂玉玲
呂玉玲
王惠美
王惠美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張麗善
張麗善
柯志恩
柯志恩
林德福
林德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榛蔚
徐榛蔚
陳宜民
陳宜民
曾銘宗
曾銘宗
蔣萬安
蔣萬安
盧秀燕
盧秀燕
李彥秀
李彥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照同一工作相當等級勞工之月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第六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一、在許多工安事件中,經常發現雇主未替其勞工加保,其責任應歸責於雇主。而未加保之勞工於發生職業災害時,他們是屬於勞資權利相對弱勢的勞工,於第一時間應得到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保護,同時應比照有加保勞工給予同等的保障,再由公權力向雇主代位求償。 二、本條文第一項規定,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其中按「最低投保薪資」與按「勞工實際薪資」申請相關補助有很大差距,形同二次傷害,對受害勞工而言非常不公平,建議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一之立法精神,修正為「按照同一工作相當等級勞工之月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以保障勞工及家屬災後適度的經濟生活,以加重雇主應負賠償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