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陳學聖
陳學聖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陳超明
陳超明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許淑華
許淑華
蔣萬安
蔣萬安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麗蟬
林麗蟬
孔文吉
孔文吉
陳宜民
陳宜民
徐志榮
徐志榮
李彥秀
李彥秀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酒稅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金額,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第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之金額,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有鑑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近日做出釋字第746號解釋,就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尚無牴觸;惟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為維護國人憲法所保障財產權之法益,避免政府二次懲罰與重覆課徵稅收,本席等爰修正菸酒稅法第十八條,其中滯報金及怠報金與滯納金同屬財產剝奪之懲罰,若加計利息亦屬違憲,建議刪除第二項中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等違憲文字,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