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陳學聖
陳學聖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呂玉玲
呂玉玲
陳超明
陳超明
徐志榮
徐志榮
許淑華
許淑華
李彥秀
李彥秀
蔣萬安
蔣萬安
林麗蟬
林麗蟬
孔文吉
孔文吉
王育敏
王育敏
陳宜民
陳宜民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第五十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有鑑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近日做出釋字第746號解釋,就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尚無牴觸;惟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為維護國人憲法所保障財產權之法益,避免政府二次懲罰與重覆課徵稅收,本席等爰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其中滯報金及怠報金與滯納金同屬財產剝奪之懲罰,若加計利息亦屬違憲,建議刪除第二項中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等違憲文字,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