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張麗善
張麗善
許淑華
許淑華
林為洲
林為洲
盧秀燕
盧秀燕
徐志榮
徐志榮
李彥秀
李彥秀
蔣乃辛
蔣乃辛
柯志恩
柯志恩
羅明才
羅明才
許毓仁
許毓仁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萬安
蔣萬安
陳宜民
陳宜民
陳雪生
陳雪生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修正第一項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十年,以維護法體系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