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張麗善
張麗善
李彥秀
李彥秀
羅明才
羅明才
林為洲
林為洲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淑華
許淑華
許毓仁
許毓仁
蔣萬安
蔣萬安
盧秀燕
盧秀燕
陳宜民
陳宜民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陳雪生
陳雪生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 二、犯叛亂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四、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十年不行使者。 第十九條 保險受益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 二、犯叛亂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四、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五年不行使者。
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修正第一項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十年,以維護法體系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