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李彥秀
李彥秀
羅明才
羅明才
許淑華
許淑華
林為洲
林為洲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毓仁
許毓仁
蔣萬安
蔣萬安
盧秀燕
盧秀燕
陳宜民
陳宜民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陳雪生
徐志榮
徐志榮
林麗蟬
林麗蟬
呂玉玲
呂玉玲
張麗善
張麗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請領撫卹金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第十二條 請領撫卹金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修正第一項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十年,以維護法體系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