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陳素月
陳素月
蔡培慧
蔡培慧
連署人
蘇巧慧
蘇巧慧
何欣純
何欣純
邱泰源
邱泰源
李麗芬
李麗芬
李昆澤
李昆澤
鍾孔炤
鍾孔炤
姚文智
姚文智
蕭美琴
蕭美琴
羅致政
羅致政
吳秉叡
吳秉叡
施義芳
施義芳
許智傑
許智傑
郭正亮
郭正亮
陳歐珀
陳歐珀
吳玉琴
吳玉琴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吳思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測驗及訓練合格。 前項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各該業務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 第一項修正施行前已經取得執業證者,得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繼續執行業務。 第三十二條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 前項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各該業務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 第一項修正施行前已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測驗及訓練合格,取得執業證者,得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繼續執行業務。 第一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導遊及領隊的取才方式,將考試主管機關修正為交通主管機關,回復93年以前的考訓制度,讓交通主管機關能以旅遊人口的變化,適時增補所需的導遊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