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劉櫂豪
劉櫂豪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連署人
余宛如
余宛如
陳曼麗
陳曼麗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素月
陳素月
趙天麟
趙天麟
鍾佳濱
鍾佳濱
郭正亮
郭正亮
鄭運鵬
鄭運鵬
葉宜津
葉宜津
段宜康
段宜康
蘇巧慧
蘇巧慧
呂孫綾
呂孫綾
洪宗熠
洪宗熠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為促進產業發展之需求時,得設置暫時性獎補助辦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一、新增第三項。 二、凡因交通問題而導致產業發展受限時,授權主管機關設置臨時性獎補助辦法,加速產業之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