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劉櫂豪
劉櫂豪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連署人
余宛如
余宛如
陳曼麗
陳曼麗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素月
陳素月
趙天麟
趙天麟
鍾佳濱
鍾佳濱
郭正亮
郭正亮
鄭運鵬
鄭運鵬
葉宜津
葉宜津
段宜康
段宜康
邱議瑩
邱議瑩
鄭寶清
鄭寶清
蘇巧慧
蘇巧慧
呂孫綾
呂孫綾
洪宗熠
洪宗熠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其補貼之對象,限於偏遠、離島、往來花東地區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業者。 前項有關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之補貼,應經主管機關審議;其審議組織、補貼條件、項目、方式、優先順序、分配比率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其補貼之對象,限於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業者。 前項有關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之補貼,應經主管機關審議;其審議組織、補貼條件、項目、方式、優先順序、分配比率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 服務,滿足花東地區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應進行路(航)線營運虧損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