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素月
陳素月
趙天麟
趙天麟
施義芳
施義芳
蘇治芬
蘇治芬
姚文智
姚文智
郭正亮
郭正亮
鍾孔炤
鍾孔炤
莊瑞雄
莊瑞雄
陳明文
陳明文
鄭運鵬
鄭運鵬
陳歐珀
陳歐珀
蔡培慧
蔡培慧
呂孫綾
呂孫綾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應不限於小型車後座乘客﹐而是規定所有車種之乘客,行車時皆依規定繫安全帶。 二、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應不用盡告知義務責任,乘客上車時應自行了解需要繫安全帶,故修改法條任何車種及駕駛乘客,行車時必繫安全帶,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未繫安全帶者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