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焜裕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歐珀
陳歐珀
姚文智
姚文智
施義芳
施義芳
蘇治芬
蘇治芬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素月
陳素月
郭正亮
郭正亮
莊瑞雄
莊瑞雄
蔡培慧
蔡培慧
趙天麟
趙天麟
邱泰源
邱泰源
鍾孔炤
鍾孔炤
呂孫綾
呂孫綾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陳明文
陳明文
鄭運鵬
鄭運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十二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十二條 (刪除) 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按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之立法理由謂偽造、變造此等文書多屬謀生或一時便利,情節較輕,應課以較輕之刑,然而觀諸現代社會,屢見以偽造之服務證取信他人後詐騙錢財,或以販賣偽造之畢業證書、能力證書為業,其侵害公共信用程度並不亞於一般公、私文書。 二、次按偽造、變造護照及身分證等行為,早已分別於護照條例、戶籍法中另訂較重之罰則,可見晚近之立法者已不再肯認為謀生或一時便利而偽造、變造特種文書之情節較輕,可課予較輕之刑。 三、末按行為人偽造、變造特種文書若真屬情節可憫,法院自得依刑法相關規定予以從輕量刑,毋庸另立本罪。 四、綜上所述,爰予提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