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陳素月
陳素月
李俊俋
李俊俋
邱泰源
邱泰源
郭正亮
郭正亮
羅致政
羅致政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曼麗
陳曼麗
余宛如
余宛如
趙天麟
趙天麟
李麗芬
李麗芬
鄭運鵬
鄭運鵬
周春米
周春米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李昆澤
李昆澤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輪調式: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在校上課,另一班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二、階梯式:學校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在校接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應將勞動權益課程列為必修學分,三年級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三、實習式: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之前提下,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由學校研擬辦理方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第五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輪調式: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在校上課,另一班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二、階梯式:學校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在校接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三、實習式: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之前提下,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由學校研擬辦理方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一、勞動權益課程可教導求職防騙及基礎勞動權益等相關勞動知能,不僅是一種從外灌輸的課,更是一個意識的啟發、也是整體公民意識的一環,故列為必修學分實屬必要。 二、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勞動權益課程,除了希望這些學生不管是直接進入職場或未來會暫時半工半讀,皆能在離開校園前能將勞動意識進行紮根並在心中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