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思瑤
吳思瑤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李麗芬
李麗芬
余宛如
余宛如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玉琴
吳玉琴
郭正亮
郭正亮
林靜儀
林靜儀
邱泰源
邱泰源
陳明文
陳明文
羅致政
羅致政
鄭運鵬
鄭運鵬
何欣純
何欣純
姚文智
姚文智
黃國書
黃國書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體罰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二、第五項,為有效杜絕校園教師不當管教及體罰情形、保障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措施,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體罰防制相關機制應遵行事項之準則。 三、增訂第六項,鑒於教育部訂定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未能就校園霸凌防制有積極處理效果,爰此就霸凌行為防治機制提升為法律位階,以利教育部督促各校落實校園霸凌防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