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郭正亮
郭正亮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邱泰源
邱泰源
施義芳
施義芳
蔡易餘
蔡易餘
羅致政
羅致政
莊瑞雄
莊瑞雄
鍾孔炤
鍾孔炤
姚文智
姚文智
蘇治芬
蘇治芬
鄭運鵬
鄭運鵬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蔡培慧
蔡培慧
陳明文
陳明文
呂孫綾
呂孫綾
陳歐珀
陳歐珀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規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委員會定之。 第十條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本法將規費分為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兩種類型,而一般學理上所稱之第三種規費類型:管制特許規費,則未明確定義,若干項目納入行政規費中,其他則以本條第二項進行規範,並得以不按照費用填補或成本回收原則之拘束,制定較高的規費。 三、特許管制規費既然不反映成本費用,自須受到法律保留的嚴格規範,然而依據現行法規,其收費標準為主管機關自行訂定,雖有送民意機關備查之要求,但其訂定程序仍有不夠完備之處,應比照電費等定價模式,要求符合本條第二項特性之規費,需邀集產官學代表,召開審議委員會訂定之,而非由主管機關獨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