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吳志揚
吳志揚
蔣萬安
蔣萬安
羅明才
羅明才
陳宜民
陳宜民
賴士葆
賴士葆
費鴻泰
費鴻泰
林俊憲
林俊憲
鄭寶清
鄭寶清
陳學聖
陳學聖
林麗蟬
林麗蟬
徐志榮
徐志榮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近20年來女性勞動人口升幅近50%,卻因產後需要照顧孩子而難以回歸職場。惟近年來越來越多女性希望產後能回歸職場,為自己的家庭盡一份心力。因此為健全職場友善環境使女性產後能順利回到職場,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在105年5月修正通過,規定企業達百人以上須設置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 二、然推廣達百人以上之企業須設置哺(集)乳室直至今日已推廣一段時間,卻只能依靠行政機關規勸,而沒有強制力來處罰未依規定設置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之企業。 三、良好的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更能增加我國的生育率,因此為督促企業加速完善哺乳及托兒設施,以提供女性產後的良好工作環境,增訂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之罰則。爰此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新增草案」,以警示企業須在限期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