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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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一、近20年來女性勞動人口升幅近50%,卻因產後需要照顧孩子而難以回歸職場。惟近年來越來越多女性希望產後能回歸職場,為自己的家庭盡一份心力。因此為健全職場友善環境使女性產後能順利回到職場,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在105年5月修正通過,規定企業達百人以上須設置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
二、然推廣達百人以上之企業須設置哺(集)乳室直至今日已推廣一段時間,卻只能依靠行政機關規勸,而沒有強制力來處罰未依規定設置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之企業。
三、良好的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更能增加我國的生育率,因此為督促企業加速完善哺乳及托兒設施,以提供女性產後的良好工作環境,增訂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之罰則。爰此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新增草案」,以警示企業須在限期內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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