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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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近五年均有配發現金股利之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受委託經營單位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 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
一、第二項分拆為二,將基金自行運用與基金委託經營分開,各自負擔擔保責任,其餘項次依序遞延。
二、現行基金運用範圍僅規範上市公司股票,投資對象但卻未排除經營不善、無法發放股利的上市公司,導致委外經營容易誤踩投資地雷,造成全民損失,基金投資應以穩當安全收益為優先考量,不應以賺取巨額價差為目標,爰提出第一項第一款修正。
三、目前基金「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形同由全民替委外代操業者的不良績效買單,明顯不合理,該項規定應予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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