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明文
陳明文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鍾孔炤
鍾孔炤
蔡易餘
蔡易餘
吳焜裕
吳焜裕
施義芳
施義芳
邱議瑩
邱議瑩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劉建國
劉建國
鄭寶清
鄭寶清
洪宗熠
洪宗熠
林俊憲
林俊憲
陳歐珀
陳歐珀
黃秀芳
黃秀芳
趙正宇
趙正宇
郭正亮
郭正亮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決標之原則) 第五十二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 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決標之原則) 第五十二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一、新增第五項。 二、行政機關辦理採購業務的公務人員為了避免衍生採購爭議,往往選擇最低價標作為決標方式,卻因此產生更多採購爭議。為避免公務人員不敢以最有利標作為採購案決標方式,爰明文規範採購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得採用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解決目前因為「最低價標」產生的採購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