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陳宜民
陳宜民
柯志恩
柯志恩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秀燕
盧秀燕
蔣萬安
蔣萬安
蔣乃辛
蔣乃辛
徐志榮
徐志榮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陳怡潔
陳怡潔
黃昭順
黃昭順
李鴻鈞
李鴻鈞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或受理民眾行動裝置遺失、侵占與竊盜案件調查相關事證,而有需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之急迫原因消滅後,應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 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 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核發調取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有調取第七條之監察對象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必要者,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向電信或郵政事業調取,不受前七項之限制。 第十一條之一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之急迫原因消滅後,應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 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 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核發調取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有調取第七條之監察對象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必要者,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向電信或郵政事業調取,不受前七項之限制。
案件不分大小,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不能因為是小罪小事,就無法協助民眾尋找智慧型手機,反而去「間接保障」侵占手機犯罪份子。「智慧型手機」是民眾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而且價格不斐,一旦遺失或遭人侵占、竊盜,會造成民眾生活十分不方便。本席等爰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司法警察官受理民眾行動裝置遺失、侵占與竊盜案件調查相關事證,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以提高民眾找回遺失或遭竊手機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