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黃昭順
黃昭順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德福
林德福
徐志榮
徐志榮
陳宜民
陳宜民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曾銘宗
曾銘宗
賴士葆
賴士葆
林為洲
林為洲
孔文吉
孔文吉
盧秀燕
盧秀燕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因安全衛生設施或管理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致生重大職業災害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資料指出,104年至105年公共工程共發生53起重大職災,造成至少79人傷亡;105年上半年勞工申請職業災害件數高達25,059件,惟現行相關發生重大職業安全事故之廠商,仍可承攬公共工程,致使勞工權益嚴重受損。 二、爰於第一項新增第十五款「因安全衛生設施或管理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致生重大職業災害者」,納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要項,以保障勞工權益。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十四款,「弱勢團體人士」之適用包含「身心障礙人士」,然《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條闡明不應對身心障礙區別對待及第三條之不歧視原則精神,我國亦於民國一百零三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落實其精神,特將「身心障礙」單獨列出,該修正不影響現行條文適用範圍。
第一百零三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第十五款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配合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五款之新增,併同修正相關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