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郭正亮
郭正亮
連署人
施義芳
施義芳
許智傑
許智傑
鄭運鵬
鄭運鵬
鍾佳濱
鍾佳濱
羅致政
羅致政
莊瑞雄
莊瑞雄
洪宗熠
洪宗熠
呂孫綾
呂孫綾
吳琪銘
吳琪銘
江永昌
江永昌
賴瑞隆
賴瑞隆
余宛如
余宛如
邱泰源
邱泰源
鍾孔炤
鍾孔炤
林岱樺
林岱樺
黃偉哲
黃偉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決算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之一 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季度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第二十六條之一 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 二、依照現行規定,政府預算之執行,僅能從審計部的半年結算查核報告與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方可知實際運用情況。許多單位預算執行不力,至會計年度終了前才惡性消化預算,浪費公帑情況嚴重,故應增加經費結算查核頻率,嚴格監督政府預算執行能力,才能提升政府施政效能。爰比照先進國家作法,要求政府應每季提出結算報告,由審計部查核完畢後至立法院報告執行狀況,以杜絕各單位惡性消化預算之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