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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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之一 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季度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 第二十六條之一 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
二、依照現行規定,政府預算之執行,僅能從審計部的半年結算查核報告與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方可知實際運用情況。許多單位預算執行不力,至會計年度終了前才惡性消化預算,浪費公帑情況嚴重,故應增加經費結算查核頻率,嚴格監督政府預算執行能力,才能提升政府施政效能。爰比照先進國家作法,要求政府應每季提出結算報告,由審計部查核完畢後至立法院報告執行狀況,以杜絕各單位惡性消化預算之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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