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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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 前項專班之授課師資、課程設計、辦理方式、學分採計、職場實習、輔導及其它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七條 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 前項專班之授課師資、課程設計、辦理方式、學分採計、職場實習及輔導等事項,由專科以上學校擬訂實施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
目前技專院校之產學合作專班,其辦理方式、實習及輔導等相關事項,僅由教育部一紙「技職院校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加以規定,對於學生權益保障顯有不足,且事涉勞動事務,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勞工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統一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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