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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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應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萬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
有鑑於台灣毒品的查獲量從100年的2,340公斤,到105年暴增為6,596公斤,六年增加2.8倍,專家估計這些毒品每年保守危害30萬人以上,現行的罰則已無法有效嚇阻,建議政府應嚴懲這些製毒販毒運毒者,以防杜毒品的蔓延與危害。為維護國人健康,及防止毒品為禍,本席等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加重製造、販運毒品者自由刑之刑度;另併科罰金近四年法院僅有一件判例,金額是50萬,實難收嚇阻之功效,建議將「得」併科罰金,改為「應」併科罰金,以收嚇阻與禁絕之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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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五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說明同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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