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曾銘宗
曾銘宗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孔文吉
孔文吉
柯志恩
柯志恩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許淑華
許淑華
張麗善
張麗善
林麗蟬
林麗蟬
徐榛蔚
徐榛蔚
呂玉玲
呂玉玲
陳宜民
陳宜民
黃昭順
黃昭順
徐志榮
徐志榮
馬文君
馬文君
王育敏
王育敏
李彥秀
李彥秀
蔣萬安
蔣萬安
陳雪生
陳雪生
顏寬恒
顏寬恒
許毓仁
許毓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 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有鑑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近日做出釋字第746號解釋,就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尚無牴觸;惟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為維護國人憲法所保障財產權之法益,避免政府二次懲罰與重覆課徵稅收,本席等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建議刪除第二項中,被宣告違憲之滯納金等文字,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