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靜儀
林靜儀
陳曼麗
陳曼麗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鄭運鵬
鄭運鵬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葉宜津
葉宜津
鍾佳濱
鍾佳濱
鍾孔炤
鍾孔炤
施義芳
施義芳
邱志偉
邱志偉
尤美女
尤美女
蔡適應
蔡適應
黃秀芳
黃秀芳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焜裕
吳焜裕
李昆澤
李昆澤
蔡易餘
蔡易餘
呂孫綾
呂孫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每年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每年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與勞工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自然人名稱,核備日期及約定之工作者項目、人數。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明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工作者,雇主與勞工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應每年以書面為之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二、新增第三項,明訂主管機關核備雇主與勞工約定後,應公布雇主之事業單位或自然人名稱,核備日期及約定之工作者項目、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