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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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項目包括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 前項死亡給付、殘廢給付或眷屬喪葬津貼,以被保險人或其眷屬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金額為標準計算之。 第一項保險給付如有短絀,應由國庫撥補。 | 第四十三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項目包括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均以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金額為標準計算。 前項保險給付如有短絀,應由國庫撥補。 |
一、為衡平替代役役男與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間之權益,爰第一項參照軍人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增訂眷屬喪葬津貼保險給付項目,俾資周妥。
二、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修正,並配合增訂眷屬喪葬津貼之計算標準。
三、第三項由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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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條之一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基準,給與喪葬津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付三個基數。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者,給付二個基數。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付一個基數。 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被保險人之父、養父或母、養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僅能擇一請領。 | |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增訂眷屬喪葬津貼保險給付項目規定,爰比照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三所定之眷屬喪葬津貼給付內涵,明定眷屬喪葬津貼給與基準及請領程序規定,以符實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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