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訂定之依據。 |
| 第二條 太魯閣國家公園錐麓古道設施使用及環境清潔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一般遊客:每人新臺幣二百元整。 二、本國籍遊客,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件者予以優待: (一)半價優待: 1.六至十二歲之兒童。 2.學生。 (二)免費優待: 1.未滿六歲之兒童。 2.機關為執行救難及救災需要人員。 三、外國人在我國各級公、私立學校就讀者,享有半價優待。 | 明定收費票價及得予優待之對象。 一、半價優待: (一)六至十二歲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二)學生依規費法第十二條規定。 二、免費優待: (一)六歲以下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暨國家公園管理處管有遊憩據點兒童優惠措施第三點規定。 (二)機關為執行救難及救災需要者,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 |
| 第三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施行。 | 本標準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