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格式一之一、「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格式一之一、「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格式一之一,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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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格式一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 各資產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流動資產係指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該資產,或意圖將其出售或消耗;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該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一)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期貨結算機構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一)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1.取得之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之一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金融資產。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一)非衍生金融資產且被指定為備供出售。 (二)非衍生金融資產且非屬下列金融資產: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4.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 5.應收款。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流動: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投資,或與此種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 (二)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 六、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流動: (一)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工具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未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3.未因信用惡化以外之因素,致持有人可能無法回收幾乎所有之原始投資。 (二)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七、應收帳款,指因主要業務所生之債權: (一)應收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二)應收帳款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就應收帳款之風險及報酬與控制之保留程度,評估是否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除列條件,並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 (三)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四)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八、其他應收款:係不屬於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九、本期所得稅資產: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該等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十、預付款項:包括各種預付款項及費用。 十一、結算保證金: (一)指依本法規定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之結算保證金。 (二)結算保證金應註明係以現金或經本會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 十二、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一)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二)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三)分類為待出售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 (四)資產或處分群組符合待分配予業主之定義時,應自待出售重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並視為原始處分計畫之延續,適用新處分方式之分類、表達及衡量規定。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 十三、其他流動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係指流動資產以外,具長期性質之有形、無形資產及金融資產。非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 (一)指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付款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期貨結算機構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金融資產。但下列項目除外: 1.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2.指定為備供出售。 3.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 (二)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二、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辦理。 (二)認列投資損益時,關聯企業編製之財務報告若未符合本準則,應先按本準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採用權益法所用之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應與期貨結算機構相同,若有不同時,應對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與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日期間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之影響予以調整,在任何情況下,關聯企業與期貨結算機構之資產負債表日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響重大者,關聯企業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三、不動產及設備: (一)指用於商品或勞務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或一營業週期之有形資產項目。 (二)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三)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舊,且折舊方法之選擇應反映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消耗型態,若該型態無法可靠決定,應採用直線法,將可折舊金額按有系統之基礎於其耐用年限內分攤。 (四)不動產及設備具有不同耐用年限,或以不同方式提供經濟效益,或適用不同折舊方法、折舊率者,應在附註中分別列示重大組成部分之類別。 四、投資性不動產: (一)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二)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後續衡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其評價方式、估價師資格及資訊揭露等,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五、無形資產: (一)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二)無形資產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三)無形資產攤銷方法之選擇應反映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消耗型態,若該型態無法可靠決定,應採用直線法,將可攤銷金額按有系統之基礎於其耐用年限內分攤。 六、遞延所得稅資產: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七、賠償準備金: (一)指依本法及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規定一次及每季按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提存之賠償準備金。 (二)賠償準備金應於本會指定之銀行專戶儲存。 八、交割結算借項: (一)指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之交割結算基金、該基金所衍生之利息收入及相關費用等。 (二)編表時應與交割結算貸項沖抵後之餘額列示,惟其性質、內容、運用方式、質押情形,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說明,並於會計項目明細表揭露其明細內容。 九、其他非流動資產:不能歸類於以上各類之非流動資產。 前二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項目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規定辦理。 期貨結算機構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對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及設備、採成本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項目評估是否有減損之客觀證據,若存在此類證據,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及第三十六號規定,認列減損損失金額。非金融資產之可回收金額以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衡量者,應揭露該公允價值衡量之額外資訊,包括公允價值層級、評價技術及關鍵假設等;可回收金額以使用價值衡量者,應揭露衡量使用價值之折現率。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投資性不動產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等項目,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 第十一條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 各資產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流動資產係指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該資產,或意圖將其出售或消耗;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該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一)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期貨結算機構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一)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1.取得之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之一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金融資產。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一)非衍生金融資產且被指定為備供出售。 (二)非衍生金融資產且非屬下列金融資產: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4.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 5.應收款。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流動: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投資,或與此種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 (二)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 六、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流動: (一)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工具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未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3.未因信用惡化以外之因素,致持有人可能無法回收幾乎所有之原始投資。 (二)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七、應收帳款,指因主要業務所生之債權: (一)應收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二)應收帳款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就應收帳款之風險及報酬與控制之保留程度,評估是否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除列條件,並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 (三)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四)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八、其他應收款:係不屬於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九、本期所得稅資產: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該等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十、預付款項:包括各種預付款項及費用。 十一、結算保證金: (一)指依本法規定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之結算保證金。 (二)結算保證金應註明係以現金或經本會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 十二、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一)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二)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三)分類為待出售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 十三、其他流動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係指流動資產以外,具長期性質之有形、無形資產及金融資產。非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 (一)指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付款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期貨結算機構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金融資產。但下列項目除外: 1.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2.指定為備供出售。 3.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 (二)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二、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辦理。 (二)認列投資損益時,關聯企業編製之財務報告若未符合本準則,應先按本準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採用權益法所用之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應與期貨結算機構相同,若有不同時,應對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與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日期間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之影響予以調整,在任何情況下,關聯企業與期貨結算機構之資產負債表日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響重大者,關聯企業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三、不動產及設備: (一)指用於商品或勞務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之有形資產項目。 (二)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三)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舊。 (四)不動產及設備具有不同耐用年限,或以不同方式提供經濟效益,或適用不同折舊方法、折舊率者,應在附註中分別列示重大組成部分之類別。 四、投資性不動產: (一)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二)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後續衡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其評價方式、估價師資格及資訊揭露等,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五、無形資產: (一)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二)無形資產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六、遞延所得稅資產: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七、賠償準備金: (一)指依本法及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規定一次及每季按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提存之賠償準備金。 (二)賠償準備金應於本會指定之銀行專戶儲存。 八、交割結算借項: (一)指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之交割結算基金、該基金所衍生之利息收入及相關費用等。 (二)編表時應與交割結算貸項沖抵後之餘額列示,惟其性質、內容、運用方式、質押情形,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說明,並於會計項目明細表揭露其明細內容。 九、其他非流動資產:不能歸類於以上各類之非流動資產。 前二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項目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規定辦理。 期貨結算機構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對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及設備、採成本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項目評估是否有減損之客觀證據,若存在此類證據,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及第三十六號規定,認列減損損失金額。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投資性不動產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等項目,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
一、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第十二A段、第二十六段及二十六A段新增將資產或處分群組自待出售重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之規定,爰新增第三項第十二款第四目,並配合修正資產負債表格式,另考量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應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分配,且該分配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故原則上自分類日起一年內仍無法完成分配時,應停止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第六十二段、第六十二A段規定,酌修第四項第三款第三目內容,明定折舊應反映資產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消耗型態。另第四項第三款第一目酌修文字。 三、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無形資產」第九十七段至九十八C段規定,新增第四項第五款第三目,明定攤銷應反映資產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消耗型態。 四、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資產減損」第十八段規定,期貨結算機構進行減損評估時,須以(1)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或(2)使用價值較高者決定可回收金額,爰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資產減損」第一百三十(f)、(g)段規定,於第六項增訂相關規定,明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評估非金融資產之可回收金額及減損時,應分別揭露相關資訊: (一)若可回收金額為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衡量者,應揭露公允價值層級、評價技術及關鍵假設等資訊。 (二)若可回收金額為使用價值者,應揭露所使用之折現率。
第十四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期貨結算機構應於報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收入: (一)營業收入: 1.結算會員註冊費收入:係取得期貨結算會員資格者向期貨結算機構繳交之結算會員註冊費,按年認列之收入。 2.結算會員年度證照費收入:係期貨結算會員每年向期貨結算機構繳交之結算會員年度證照費。 3.結算手續費收入:係期貨結算會員每月依成交契約數向期貨結算機構繳交之結算手續費。 4.交割手續費收入:係期貨結算會員每月依交割契約數向期貨結算機構繳交之交割手續費。 5.部位調整手續費收入:係期貨商因調整錯帳而申請部位調整,每月依部位調整契約數向期貨結算機構繳交之部位調整手續費。 6.部位移轉手續費收入:係期貨結算會員申請或被強制部位移轉,每月依部位移轉契約數向期貨結算機構繳交之部位移轉手續費。 7.其他營業收入: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項目之營業收入。 (二)其他收入:包括他人使用期貨結算機構資產產生之利息收入及股利收入等。 (三)收入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八號規定辦理。期貨結算機構依交易之經濟實質評估承擔提供勞務之重大風險及報酬時,始應按總額認列收入;反之,應按淨額認列收入。 二、營業費用:係本期內因營業所應負擔之費用,包括員工福利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及其他營業費用。 三、財務成本:係包括營業及各類負債所產生之利息支出等項目,扣除符合資本化部分。 四、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係期貨結算機構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五、所得稅費用(利益):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六、停業單位損益: (一)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二)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七、本期損益: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八、其他綜合損益,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一)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 (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重估增值、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等。 九、綜合損益總額。 十、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一、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二、每股盈餘: (一)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期貨結算機構應於報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收入: (一)營業收入: 1.結算會員註冊費收入:係取得期貨結算會員資格者向期貨結算機構繳交之結算會員註冊費,按年認列之收入。 2.結算會員年度證照費收入:係期貨結算會員每年向期貨結算機構繳交之結算會員年度證照費。 3.結算手續費收入:係期貨結算會員每月依成交契約數向期貨結算機構繳交之結算手續費。 4.交割手續費收入:係期貨結算會員每月依交割契約數向期貨結算機構繳交之交割手續費。 5.部位調整手續費收入:係期貨商因調整錯帳而申請部位調整,每月依部位調整契約數向期貨結算機構繳交之部位調整手續費。 6.部位移轉手續費收入:係期貨結算會員申請或被強制部位移轉,每月依部位移轉契約數向期貨結算機構繳交之部位移轉手續費。 7.其他營業收入: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項目之營業收入。 (二)其他收入:包括他人使用期貨結算機構資產產生之利息收入及股利收入等。 (三)收入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八號規定辦理。 二、營業費用:係本期內因營業所應負擔之費用,包括員工福利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及其他營業費用。 三、財務成本:係包括營業及各類負債所產生之利息支出等項目,扣除符合資本化部分。 四、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係期貨結算機構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五、所得稅費用(利益):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六、停業單位損益: (一)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二)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七、本期損益: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八、其他綜合損益,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一)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 (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重估增值、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等。 九、綜合損益總額。 十、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一、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二、每股盈餘: (一)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八號「收入」B部分第二十一段相關規定,修正第四項第一款第三目,明定期貨結算機構應判斷究係作為交易之主理人或代理人,並分別按總額或淨額認列收入。
第十七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期貨結算機構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七、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九、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十、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一、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十二、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三、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四、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十五、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 十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七、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八、重大災害損失。 十九、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二十、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一、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二十二、員工福利相關資訊,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揭露,包括確定福利計畫對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之影響、人口統計假設變動與財務假設變動產生之精算損益、下一年度報導期間對計畫之預期提撥金等資訊。 二十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應揭露之部門財務資訊,包括每一應報導部門業務範圍、收入、損益等資訊。 二十四、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二十五、投資衍生工具相關資訊。 二十六、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二十七、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二十八、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九、因停止營業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三十、公允價值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揭露,包括重複性或非重複性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及負債、公允價值之評價技術及參數或假設等輸入值、公允價值第三等級之相關資訊等。 三十一、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及非貨幣性項目之外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及貨幣性項目之兌換損益等。 三十二、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第十七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期貨結算機構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七、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九、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十、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一、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十二、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三、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四、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十五、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 十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七、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八、重大災害損失。 十九、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二十、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一、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二十二、員工福利相關資訊,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揭露,包括確定福利計畫對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之影響等資訊。 二十三、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二十四、投資衍生工具相關資訊。 二十五、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二十六、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二十七、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八、因停止營業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九、公允價值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揭露,包括重複性或非重複性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及負債、公允價值之評價技術及參數或假設等輸入值、公允價值第三等級之相關資訊等。 三十、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及非貨幣性項目之外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及貨幣性項目之兌換損益等。 三十一、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一、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第一百四十一段及第一百四十七段對確定福利計畫之揭露規定,修正第二十二款。 二、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營運部門」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段對營運部門之揭露規定,增訂第二十三款。 三、現行第二十三款至第三十一款移列第二十四款至第三十二款。
第二十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列示關係人名稱及關係。 二、單一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達期貨結算機構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按關係人名稱單獨列示。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須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有關資訊: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與期貨結算機構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期貨結算機構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五、其他公司或機構與期貨結算機構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第二十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須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有關資訊: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與期貨結算機構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期貨結算機構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一、配合本次修正調整條文結構,現行第一項有關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之規定移列第二項。 二、另為強化關係人交易之揭露,增訂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明定期貨結算機構應列示關係人名稱及關係,且單一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達一定標準者,應按關係人名稱單獨列示,並新增第二項第五款,將與期貨結算機構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他公司或機構,納入實質關係人之範圍。
第三十五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準則除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配合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發布之我國全面升級採用IFRSs版本之推動架構(Roadmap),我國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起適用逐號認可之公報,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