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依相關保險法令,為契約進用人員投保。 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為契約進用人員辦理退休或資遣相關事宜: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其於年度中轉任為注意事項所定適用或比照適用之對象,且於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由原幼兒園或學校按其以契約進用身分實際任職月數占全年度月數之比率,於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前項於年度中轉任為注意事項所定適用或比照適用對象之規定,適用於本辦法施行後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 教保員兼任組長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組長職務加給之規定,其薪資為第一級至第十級者,以相當委任第五職等支給;第十一級以上者,以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支給。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所轄之離島地區,訂定給付地域加給之補充規定。 | 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依相關保險法令,為契約進用人員投保。 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為契約進用人員辦理退休或資遣相關事宜: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規定辦理。 教保員兼任組長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組長職務加給之規定,其薪資為第一級至第十級者,以相當委任第五職等支給;第十一級以上者,以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支給。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所轄之離島地區,訂定給付地域加給之補充規定。 |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配合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一年起修正名稱為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爰酌作文字修正。另契約進用教保員如於同一年度轉任為正式教師或代理教師,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總處給字第一○五○○五○三七三號書函及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總處給字第一○五○○四六五六○號書函函釋,契約進用人員非屬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適用或比照適用對象,嗣後縱轉任為適用或比照適用對象之職務,該段任職年資仍不得併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又因其身分已轉換,非屬契約進用人員,已非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故無法依現行第三項規定併計任職年資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惟考量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係為激勵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且現行契約進用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係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故契約進用人員轉任為正式教師、代理教師後,其同年度曾任契約進用教保員,確有工作事實卻未能併計年資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似不公允。是以,為維護是類人員之原有權益並全面考量契約進用人員轉任為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適用或比照適用對象之情形,爰增訂第三項後段,明定契約進用人員如於年度中轉任為前開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或比照對象,且於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由原幼兒園或學校按實際任職月數比率,於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三、為符合公平性及一致性原則,爰增列第四項,明定上開增訂規定適用於本辦法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後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
四、現行第四項及第五項移列為第五項及第六項,內容未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