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許淑華
許淑華
羅明才
羅明才
王育敏
王育敏
陳宜民
陳宜民
吳志揚
吳志揚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賴士葆
賴士葆
曾銘宗
曾銘宗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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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雪生
陳雪生
張麗善
張麗善
賴瑞隆
賴瑞隆
柯志恩
柯志恩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規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各機關對逾期繳納規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徵收百分之十五滯納金外,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納之規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第二十條 各機關對逾期繳納規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徵收百分之十五滯納金外,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納之規費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一、刪除第二項滯納金。 二、滯納金加徵利息之情形,對於應納稅額遲延損害之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也不符憲法比例原則,更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三、爰此,本席提案修法落實租稅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