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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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八十二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藥品屬高度專業管制物品,一般民眾信賴醫療制度,卻發生領取到偽藥事件,偽藥不僅對原本有治療需求的民眾無法有效控制病情還有可能因此有副作用或後遺症產生,甚至造成生命之危害,對我國國民身心健康傷害甚大。有鑑於此,特提出「藥事法第82條條文修正草案」,從源頭加強管控,加重罰則,阻嚇企圖利用偽藥牟利之人,確實保障我國國民身體健安及用藥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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