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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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違反廢污水排放規定之處罰)公私場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三億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七條 (違反廢污水排放規定之處罰)公私場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重罰偷排廢棄重油及蓄意漏油者,爰案「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公私場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應修正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三億元以下罰金,以維護生命之母,海洋永續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