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張麗善
張麗善
林麗蟬
林麗蟬
陳學聖
陳學聖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孔文吉
孔文吉
陳超明
陳超明
許淑華
許淑華
徐志榮
徐志榮
柯志恩
柯志恩
王惠美
王惠美
楊曜
楊曜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 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一、刪除第二項滯納金。 二、滯納金加徵利息之情形,對於應納稅額遲延損害之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也不符憲法比例原則,更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三、爰此,本席提案修法落實租稅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