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張麗善
張麗善
林麗蟬
林麗蟬
陳學聖
陳學聖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孔文吉
孔文吉
陳超明
陳超明
許淑華
許淑華
徐志榮
徐志榮
柯志恩
柯志恩
王惠美
王惠美
楊曜
楊曜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第五十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一、刪除第二項滯納金。 二、滯納金加徵利息之情形,對於應納稅額遲延損害之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也不符憲法比例原則,更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三、爰此,本席提案修法落實租稅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