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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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本總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海域犯罪及國家安全之偵防事項。 二、關於海上、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事項。 三、關於依法執行下列事項: (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二)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 (三)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護事項。 (四)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 (五)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 (六)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七)其他依法執行事項。 四、關於海上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五、關於海上巡防勤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船舶、航空器及航儀通訊之規劃、設計、建造、維修等事項。 七、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關於訓練之策劃、執行及考核等事項。 九、關於各項法令疑義之解釋及簿冊之規劃設計事項。 十、其他依法應規劃、執行事項。 | 第二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本總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海域犯罪之偵防事項。 二、關於海上、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事項。 三、關於依法執行下列事項: (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二)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 (三)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護事項。 (四)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 (五)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 (六)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七)其他依法執行事項。 四、關於海上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五、關於海上巡防勤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船舶、航空器之規劃、設計、建造、維修等事項。 七、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關於訓練之策劃、執行及考核等事項。 九、關於各項法令疑義之解釋及簿冊之規劃設計事項。 十、其他依法應規劃、執行事項。 |
一、海洋巡防機關乃唯一海洋執法主管機關。
二、海洋犯罪,國際關連極強、涉及邊境議題,與國家安全關係相當密切,應針對海洋執法特性建立特殊工作性質,擬修正本條第一款。
三、船舶之航儀通訊,除確保航行安全外,亦可作為提供反恐因應、軍事通訊、海事雷達等作業需求,故應正視航儀通訊相關設備需求,爰針對本條第六款職掌事項中應予明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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