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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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行政院應邀集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研訂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三、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國營事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六、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七、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八、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九、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 十、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一、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二、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四、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五、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七、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八、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 第八條 行政院應邀集中央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研訂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三、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
一、為配合各級政府積極參加「巴黎協定」通過之「非締約方利害關係人」後續參與行動,明確肯定城市與次國家層級政府在氣候行動的重要角色,另亦可藉以強化台灣未列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的締約國之現況,使我地方政府可透過各種城市網絡平台參與氣候變遷與永續韌性城市等相關領域之國際會議。
二、由於溫室氣體之減量涉及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及後續之總量管制,且中央主管機關,主要任務在於訂定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以期達成國際間減少碳排放之既定目的,因此需透過地方政府之協助推動,訂定減量目標及行動計畫,並賦予更大的權限和建立合作機制平台。
三、我國為配合「巴黎氣候協定」全球溫室氣體管制目標,訂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民國13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民國94年溫室氣體排放量50%以下,身為排碳量及PM2.5汙染大戶的國營事業部門,更應帶頭自主減排貢獻,可大幅增加我國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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