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正宇
趙正宇
林俊憲
林俊憲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陳歐珀
陳歐珀
何欣純
何欣純
呂孫綾
呂孫綾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素月
陳素月
鍾孔炤
鍾孔炤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琪銘
吳琪銘
邱志偉
邱志偉
姚文智
姚文智
羅致政
羅致政
陳曼麗
陳曼麗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條文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目前毒品氾濫情形,恐無法有效遏止,故加重刑責及罰鍰,以期達到嚇阻效果。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十六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一、加重對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罰鍰金額;並期藉由提高毒品危害講習時數,使其了解毒品危害後果。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已更名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故將原條文中之機關名稱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