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郭正亮
郭正亮
羅致政
羅致政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黃偉哲
黃偉哲
邱泰源
邱泰源
施義芳
施義芳
吳焜裕
吳焜裕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明文
陳明文
黃國書
黃國書
鍾孔炤
鍾孔炤
王定宇
王定宇
吳秉叡
吳秉叡
趙正宇
趙正宇
姚文智
姚文智
余宛如
余宛如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 本條修訂原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 二、第三、四級毒品因價格較低,也相對容易取得,查獲量常為各級毒品之冠,亦導致近年未成年吸食第三、四級毒品情形越益嚴重。然現行法規之嚇阻效果過低,為解決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氾濫問題,爰提高非法持有毒品之刑責,以達到嚇阻功能。 三、本法第四項至第六項原訂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予以重刑。然20公克之持有門檻似有過高之慮。以第三級毒品K他命為例,單次施用量約為0.2至0.5公克,若以持有20公克計之,足可同時供四十人以上施用,或可供一人施用兩個月以上,顯然遠超出個人施用所需。爰此,為有效抑遏毒品犯罪,避免僥倖之徒矯飾卸責,應將加重刑責之門檻降為10公克,以期更有效地遏止毒品供應及毒品氾濫問題。 四、參考其他國家立法意旨,不乏依據毒品之價格及必要性或生理機能短時間施用毒品的容許性,針對持有毒品量遠超過自己施用所需者,推定其有販賣之意圖,並予以重罰。為遏止毒品氾濫,本法針對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者,亦予以重罰,然針對持有毒品量超過自己施用所需者之罰則過低,以致近年查獲毒品案件及數量仍逐年攀升,未見改善。爰提高第五項之罰金及第六項之刑責、罰金,提早遏止犯罪,俾使能達控制毒品氾濫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