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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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
一、
本條修訂原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
二、第三、四級毒品因價格較低,也相對容易取得,查獲量常為各級毒品之冠,亦導致近年未成年吸食第三、四級毒品情形越益嚴重。然現行法規之嚇阻效果過低,為解決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氾濫問題,爰提高非法持有毒品之刑責,以達到嚇阻功能。
三、本法第四項至第六項原訂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予以重刑。然20公克之持有門檻似有過高之慮。以第三級毒品K他命為例,單次施用量約為0.2至0.5公克,若以持有20公克計之,足可同時供四十人以上施用,或可供一人施用兩個月以上,顯然遠超出個人施用所需。爰此,為有效抑遏毒品犯罪,避免僥倖之徒矯飾卸責,應將加重刑責之門檻降為10公克,以期更有效地遏止毒品供應及毒品氾濫問題。
四、參考其他國家立法意旨,不乏依據毒品之價格及必要性或生理機能短時間施用毒品的容許性,針對持有毒品量遠超過自己施用所需者,推定其有販賣之意圖,並予以重罰。為遏止毒品氾濫,本法針對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者,亦予以重罰,然針對持有毒品量超過自己施用所需者之罰則過低,以致近年查獲毒品案件及數量仍逐年攀升,未見改善。爰提高第五項之罰金及第六項之刑責、罰金,提早遏止犯罪,俾使能達控制毒品氾濫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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