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焜裕
吳焜裕
邱泰源
邱泰源
陳曼麗
陳曼麗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鍾孔炤
鍾孔炤
施義芳
施義芳
羅致政
羅致政
郭正亮
郭正亮
陳素月
陳素月
段宜康
段宜康
吳秉叡
吳秉叡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趙正宇
趙正宇
陳明文
陳明文
王榮璋
王榮璋
周春米
周春米
李麗芬
李麗芬
李鴻鈞
李鴻鈞
王定宇
王定宇
蔡適應
蔡適應
蔡易餘
蔡易餘
呂孫綾
呂孫綾
蕭美琴
蕭美琴
邱議瑩
邱議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使用陷阱或特殊獵捕工具。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有鑑於野生動物因獸鋏死傷的情況嚴重,足見主管機關對於目前獸鋏檢舉成效不彰及獸鋏之氾濫,故應更嚴格規範,全面禁止使用獸鋏。爰修正本條,刪除依主管機關許可得使用獸鋏的例外規定。
第十九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使用、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擅自設置獸鋏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本法對於獸鋏之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並未如動保法以第十四條之二加以規定,為規範周全,爰增訂本條。 又有鑑於野生動物因獸鋏死傷的情況嚴重,足見主管機關對於目前獸鋏檢舉成效不彰及獸鋏之氾濫,故應更嚴格規範,全面禁止使用獸鋏。並配合第一項之修正,賦予主管機關拆除、銷毀獸鋏之權利。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管制事項,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公告管制事項者。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或經主管機關命令變更或停止而不從者。 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管制事項,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使用、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管制事項,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公告管制事項者。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或經主管機關命令變更或停止而不從者。 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管制事項,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配合第十九條之一修法,增列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