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明才
羅明才
連署人
陳宜民
陳宜民
林為洲
林為洲
張麗善
張麗善
許淑華
許淑華
李彥秀
李彥秀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育敏
王育敏
柯志恩
柯志恩
蔣萬安
蔣萬安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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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德福
林德福
黃昭順
黃昭順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條之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三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近年來證券市場成交量偏低,影響資本市場籌資功能,當日沖銷交易可提升市場成交量能及流動性,帶動其他投資人投入市場意願,爰增訂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出賣時,其證券交易稅稅率按千分之一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