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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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人應每年填具禁伐補償金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造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申請,受理機關初審通過後,轉請執行機關辦理勘查作業,經執行機關確認無荒廢、濫墾、濫伐之情事,應予實施補償之必要者,予以核准: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但能以電腦完成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前項所定申請者為各鄉(鎮、市、區)公所山地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免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同一地點已接受其他機關發給造林直接給付或造林獎勵金,不得申請禁伐補償金。 第一項審查申請補償之程序、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林政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條 申請人應每年填具禁伐補償金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造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申請,受理機關初審通過後,轉請執行機關辦理現場勘查,經確認有撫育天然苗木或造林苗木之事實,且無荒廢、濫墾、濫伐之情事,應予實施補償之必要者,予以核准: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但能以電腦完成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前項所定申請者為各鄉(鎮、市、區)公所山地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免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同一地點已接受其他機關發給造林直接給付或造林獎勵金,不得申請禁伐補償金。 第一項審查申請補償之程序、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林政主管機關定之。 |
一、依現行禁伐補償金之發放作業程序,若每年由執行機關辦理「現場勘查」工作,實過於繁複,且原鄉地區幅員遼闊,民眾普遍反應禁伐補償政策應以便民可行為優先;因此,爰提案將執行機關辦理之「現場勘查」,改以「勘查作業」取代,例如由農委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等機構協助派員至造林所在地進行航拍影像作業,以簡化勘查程序。
二、禁伐補償金之立法原意,乃為補償申請人保持天然林相而不加開墾,與造林獎勵金不同,為免兩者混淆,爰將「撫育天然苗木或造林苗木之事實」文字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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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依本條例申請造林回饋金,其土地面積無論大小均應發放回饋金。 造林回饋金之額度如下: 一、造林獎勵者: (一)第一年每公頃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四萬元。 (三)第七年至第二十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 (四)第二十一年以後者,依禁伐補償額度。 二、禁伐補償者: 未申請造林獎勵之林業用地造植林木樹齡超過六年者,由造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清查並造冊通知申請人及辦理切結後,每年每公頃發給補償費: (一)民國一百零五年起,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 (二)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已依前項規定領取禁伐補償者,其所造之林視同森林法第十條規定之森林。 造林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核實發給。 | 第六條 依本條例申請造林回饋金,其土地面積應為零點一公頃以上。 造林回饋金之額度如下: 一、造林獎勵者: (一)第一年每公頃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四萬元。 (三)第七年至第二十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 (四)第二十一年以後者,依禁伐補償額度。 二、禁伐補償者: 未申請造林獎勵之林業用地造植林木樹齡超過六年者,由造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清查並造冊通知申請人及辦理切結後,每年每公頃發給補償費: (一)民國一百零五年起,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 (二)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已依前項規定領取禁伐補償者,其所造之林視同森林法第十條規定之森林。 造林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二位數為止,餘數四捨五入。 |
依本條例第六條申請造林回饋金者之土地不應限於零點一公頃以上,因此提案應予以放寬,無論面積大小一論予以發放回饋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