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二十八條之一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或審計長 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及總決算審核報告,其涉及國家機密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前項機密預算與總決算相關資料,應另案陳列,供立法委員查閱,立法委員得指定公費助理若干人襄助並查閱,相關辦法由立法院訂之。 | 明定立法院機密預算之審議原則,與相關資料之陳列與查閱規定。 |
| 第二十八條之二 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其審查程序與總預算案同。但必要時,經院會聽取編製經過報告並質詢後,逕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並提報院會處理。 前項審查會議由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主席。 | 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