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孫綾
呂孫綾
連署人
施義芳
施義芳
蔡易餘
蔡易餘
陳亭妃
陳亭妃
蘇巧慧
蘇巧慧
黃秀芳
黃秀芳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玉琴
吳玉琴
吳秉叡
吳秉叡
何欣純
何欣純
李麗芬
李麗芬
劉世芳
劉世芳
周春米
周春米
吳焜裕
吳焜裕
鍾孔炤
鍾孔炤
吳思瑤
吳思瑤
黃國書
黃國書
羅致政
羅致政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八條之一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或審計長 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及總決算審核報告,其涉及國家機密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前項機密預算與總決算相關資料,應另案陳列,供立法委員查閱,立法委員得指定公費助理若干人襄助並查閱,相關辦法由立法院訂之。 明定立法院機密預算之審議原則,與相關資料之陳列與查閱規定。
第二十八條之二 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其審查程序與總預算案同。但必要時,經院會聽取編製經過報告並質詢後,逕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並提報院會處理。 前項審查會議由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主席。 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