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連署人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徐榛蔚
徐榛蔚
徐志榮
徐志榮
陳雪生
陳雪生
許毓仁
許毓仁
蔣乃辛
蔣乃辛
柯志恩
柯志恩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許淑華
許淑華
江啟臣
江啟臣
李彥秀
李彥秀
黃昭順
黃昭順
呂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馬文君
張麗善
張麗善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一、查近年國內外勞動模式變化快速,各國為保障勞工權益紛紛修正並提高婦女產假日數。例如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產假規定亦已自1952年之至少12星期修正為2000年之14星期,甚至於其母性保護建議書(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 2000)中進一步建議各國將產假提升為18星期,相較之下我國女性受僱者關於產假日數仍有提升空間。 二、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已規定未滿3個月流產假部分而為修正,同時就未滿3個月流產假之工資給付部分明文規定。